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再夫同志辞去崇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0年8月31日崇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再夫同志因工作调动辞去崇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崇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再夫同志辞去崇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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